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静,女,汉族,新疆人,现住**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被执行人:吴小辉,男,汉族,四川,现住**藏自治区吉隆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34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小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小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藏自治区吉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234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小辉按照协议内容在2018年2月1日之前向申请人白静支付抚养费43000元; 在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吴小辉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兴 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扎西平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