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杨巧,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81AKT5N,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慈海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郑永华。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巧与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作出的国内仲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巧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的工资7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及传票,要求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和保险。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08元(含执行费95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巧。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6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