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南阳府村村民委员会金砭村民小组。
负责人:石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娜,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宝琴。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风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会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会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呈悦。
法定代理人:殷会东。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南阳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建民,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南阳府村村民委员会金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金砭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孔宝琴、殷风江、殷会东、殷会芳、殷呈悦(以下简称孔宝琴等五人)及一审被告南阳府村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金砭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五被申请人享有金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事实错误。从表象上看,五位被申请人户口在申请人金砭村,并且也享受申请人金砭村为其办理的医疗保险以及赋予的选举权,但是认定村民资格重要的因素是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孔宝琴在金砭村两次土地调整过程中均没有分得土地,并且其也没有提出异议,至于金砭村出于好意施惠让其栽种的1亩稻地使用权一直属于金砭村集体所有,并且五位被申请人也不是以这1亩稻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孔宝琴等五人均不具有申请人金砭村村民资格,因此,不应当享有金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2、二审法院认为金砭村民小组做法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相抵触,法律适用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涉及的租赁费系金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申请人有权通过村民会议的方式决定分配方案。因五位被申请人不是金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7年6月15日金砭村民小组就收益分配方案召开的村民会议中,最终决定每位村民分配1200元,出嫁的女子户不予分配,符合《村民自治组织法》赋予的权利。3、二审法院认为金砭村民小组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村民会议决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应确定该会议决定无效,而不是直接判决执行该已经确认违法的村民会议决定,即向五位被申请人每人分配1200元。因五被申请人代表的是“女子户”这个群体,若要分配租赁费收益款,申请人需重新统计金砭村村民人数,确定具体分配数额,而不是直接由二审法院确定每人分配1200元。故请求:依法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民终1301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五位被申请人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金砭村民小组是否应向孔宝琴等五人分配集体收益款1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本案中,孔宝琴自出生起户籍登记就在金砭村民小组,殷会东、殷会芳系孔宝琴子女,殷呈悦系孔宝琴孙女(殷会东之女),三人自出生户籍均登记在该组,殷风江因入赘婚姻户籍于2016年1月8日落户该组,孔宝琴一家五人在金砭村民小组居住生活,经营种植该组集体土地、以该组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并参加医保、享有选举权,已与金砭村民小组形成了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属于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与其他村民享有集体收益的同等分配权。金砭村民小组通过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对孔宝琴等五人不予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侵犯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其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不应予以支持。对于金砭村民小组认为因孔宝琴五人没有承包地而不应分配集体收益款的意见,本院认为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款与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存在排斥关系,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予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并无法律依据。对于金砭村民小组称应当重新确定分配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此系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自治事项,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镇南阳府村村民委员会金砭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