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毛喜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闫雪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梨树区政府职员,住鸡西市梨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毛喜坤与被告闫雪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喜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雪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毛喜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闫雪洁给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闫雪洁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0日,闫雪洁因急需用钱,向毛喜坤借款20000.00元,约定2021年3月末还清,每月利息按2%计算, —2— 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毛喜坤多次向闫雪洁催要借款,闫雪洁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
被告辩称
闫雪洁承认毛喜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闫雪洁承认毛喜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毛喜坤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毛喜坤主张闫雪洁给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闫雪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毛喜坤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毛喜坤已预缴),由闫雪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3—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宪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