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文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永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文堂与被告张永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文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