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桂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被告:米振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桂林与被告米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55万元的财产。原告已提供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北省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及时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告米振平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暂由原告刘桂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樊蒙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