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倩,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张高辉,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倩与被告张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高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39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借用原告身份信息在手机APP(白领贷/名校贷)网络平台上借款15,000元,分36期还清,每月还款565.17元。事先说好到每月还款日由被告自行还款,但被告在正常还款两个月后失去联系,借贷公司电话通知原告还款时才知道被告私下用原告身份信息在别的借贷平台(趣店、梦想基金等)借款5,500元。原告因联系不上被告怕影响自身信誉,于是每月按期还款,曾联系上被告但被告拒不偿还债务。2019年3月3日,原告在玉屏××自治县平溪街道灯塔边出租房找到被告,双方结算欠款后,约定每月偿还500元欠款,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拒不还款。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上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借条2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被告辩称

被告张高辉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主审人认定事实如下:赵倩与张高辉自幼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张高辉因需资金做生意,经赵倩同意后,于2019年9月3日使用赵倩的身份信息在手机APP名校贷平台借款15,000元,其后,又陆续从手机APP趣店等平台上借款,上述借款均被张高辉使用,且到期后,张高辉未按约偿还借款及利息,故手机APP平台通知赵倩偿还借款,赵倩为张高辉偿还借款及利息16,682元,2017年7月21日,张高辉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2017年7月21日)张高辉,因之前借赵倩的信息在网上贷款,如今因财务而由赵倩为其垫付16,682元(壹万陆千陆百捌十贰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还清此垫付全部金额。口说无凭,特此证明”。张高辉在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杨丽娜在见证人处签名并捺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张高辉未还欠款。2019年3月3日,在玉屏××自治县张高辉租住的房屋处,赵倩与张高辉就张高辉在手机APP平台上使用赵倩身份信息的借款及还款事宜进行核对,经核对,张高辉就赵倩已代其偿还的借款、利息及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向赵倩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兹因张高辉近来手头不便,而向赵倩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22,390元(贰万贰仟叁佰玖拾元)。今后以每月500元以上还款直至还完为止。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赵倩在立据出借人处签名,张高辉在立据借款人处签名并捺印,该借条所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2017年7月21日张高辉出具的借条金额16,682元。该欠款22,390元尚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2张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因借用原告身份信息在手机APP平台借款未还,导致原告代为履行了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在经双方就已偿还的借款、利息和尚未偿还的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款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已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权利人,被告是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39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高辉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行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张高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倩欠款22,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张高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洪玉水 人民陪审员  洪 成 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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