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志民,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市民,现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小营乡哈叭沁村。
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利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杨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执行人宋朋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承德开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中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秦为民,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志民与被执行人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赵利波、杨占军、宋朋辉、承德开远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20年5月11日对该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华海商务中心1-2001房产系被执行人赵利波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执行人赵利波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华海商务中心1-2001房产按评估价2066200元降价10%既1859580元的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国峰
审判员 王 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