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筹物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立军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立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刘立军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XXXX0174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489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丛士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峥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