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亭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
被告:李学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亭雨与被告李学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亭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学鹏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亭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学鹏向王亭雨支付运输费用806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069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李学鹏在博兴县经营货运站,王亭雨用自有车辆为其运货。后经双方结算,李学鹏于2020年4月12日出具欠条1份,认可欠王亭雨运费80690元,并承诺于2020年5月30日前还清。但到期后,李学鹏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李学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2日,李学鹏向王亭雨出具欠条,载明:今李学鹏(鑫道来货运)欠运费鲁C×××××(6940元)、鲁E×××××(10325元)、鲁E×××××(6350元)、鲁E×××××(11630元)、鲁G×××××(8570元)、鲁C×××××(4780元)、鲁P×××××(4350元)、鲁V×××××(4230元)、鲁C×××××(10520元)、鲁E×××××(6570元)、鲁C×××××(6430元),共计80690元,大写捌万零陆佰玖拾元整,李学鹏372328199007051813,2020年4月12日。该欠条另载明:2020年5月30日前清帐,首批付款4月30日-5月5日前。该欠条亦载明两车现钱4490元,2020年4月15日。
另查明,鲁E×××××号车实际所有人系王亭雨。韩青峰、刘北平、刘学峰、张建强、魏德华、陈荣森分别提交身份证、车辆挂靠合同、车辆登记证或行驶证,证实鲁E×××××号车、鲁G×××××号车、鲁P×××××号车、鲁C×××××号车、鲁E×××××号车、鲁V×××××号车和鲁E×××××号车是其实际所有,并出具声明同意由王亭雨向李学鹏主张其相应的运输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王亭雨与李学鹏等人存在货物运输合同,王亭雨等人依约为李学鹏提供货物运输,李学鹏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韩青峰、刘北平、刘学峰、张建强、魏德华、陈荣森均同意由王亭雨向李学鹏主张其相应份额的款项,则王亭雨具有代上述人员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现王亭雨主张李学鹏支付案涉运输费用中的58455元,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鲁C×××××号车的运输费用6940元。刘志勇提交的车辆挂靠合同证实该车辆由刘志勇、刘全德实际所有,在出具的声明中刘全德未签字同意由王亭雨代其主张,因此王亭雨无权在本案中主张鲁C×××××号车运输费用6940元,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鲁C×××××号车的运输费用10520元。段秀全在声明中主张其系鲁C×××××号的实际所有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王亭雨代其主张该项费用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鲁C×××××号车的运输费用4780元。欠条载明李学鹏欠鲁C×××××号车运输费用4780元,朱景祥提交的行驶证、车辆挂靠经营协议载明其实际所有的车辆为鲁C×××××号车,两车辆的车号不一致,不能证实是同一辆车,朱景祥不能证实李学鹏欠其运输费用,因此对王亭雨代其主张该项费用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王亭雨主张的利息。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支付涉案款项的利息,王亭雨诉至法院后李学鹏仍怠于支付,据此产生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因此,王亭雨主张的利息为:以58455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王亭雨主张李学鹏支付运输费用58455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超出本院核定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李学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亭雨支付运输费用5845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5845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王亭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9元,由李学鹏负担654元,王亭雨负担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