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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陈某。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22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判令由被执行人陈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给付劳务工资11200及利息487元。因被执行人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4月12日、7月1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通过传统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报废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查封,另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财产线索及其去向。
本院在穷尽对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财产查询措施后,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陈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6月28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25日将该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在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0224执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郑晓芳
审判员赵维胜
审判员李林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马杰
书记员马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