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第八师。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兵下野地垦检刑检刑诉(202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6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CXXXXX号“福特探险者”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一四二团林业站门前路段处时,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证人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4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本院缴纳罚金六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