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石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日,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2,男,吉林省××医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毅,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继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吉林省××医药有限公司与吉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与长白山池西区管委会达成合作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医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反诉原告吉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亦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吉林省××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吉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7,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41.5元,予以免收。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邢兆巍

审 判 员 王毓莉

审 判 员 邵 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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