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阳运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元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1号楼10层110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51725769。

法定代表人:鞠洋,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阳运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博元万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博元万达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皖0103民初16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关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对基本事实描述有误:(1)针对描述天猫平台承认为平台关闭订单没有异议,但是平台给出的理由互相矛盾,申请人多次通过与天猫在线客服、电话客服沟通,天猫平台客服给出的回复为,系平台关闭订单,因为卖家长时间没有发货,系统自动关闭。申请人在原审中已提交天猫发送短信证据,明确表示是由于卖家长时间没有发货,导致平台关闭订单;(2)根据民法典中合同解除相关规定,本案合同不属于合法解除。原审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已经表明,订单是由天猫平台关闭,平台不属于合同当事人,自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成立之日起,合同有效,网络订单关闭,并不意味着合同合法解除,同时天猫平台没有合法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不符合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不能代表合同解除。若认定合同解除,也属于被申请人的违约解除,应赔偿申请人对应的违约赔偿;(3)申请人阳运定使用的其中一项优惠是通过正常购买,支付被申请人博园万达公司1元人民币所得,此价款并未退还,除了经济上损失,被申请人单方违约,并态度强硬给申请人带来不好的购物体验,以及就此耗费的精力为精神损失。新提供证据申请人有其他经济损失,比较商品价格差距,不应该比较商品显示的价格,而应比较被申请人博园万达公司的进货价格,原审中,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4)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与本案类似订单多达500多笔,与本案诉讼请求无关,并且原诉讼过程被申请人博元万达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5)原审判决缺乏证据证明,描述超出正常生活需求数量,以获得非买卖合同本身的利益行为等相关描述明显有失偏颇,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并且申请人阳运定只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保证,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合同,从未图取合同外的利益;针对原审描述,“并拒绝出卖人的赔付方案”,被申请人以“延时发货”赔付的30%表示为拒绝发货的赔偿,明显逃避拒绝发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沟通被拒绝后多次致电平台协商赔付方案无果后,因被申请人拒绝赔付不履行合同故而起诉。2、原审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上列应用条例(二)原审系小额诉讼案件,以标的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律作出解释,相互矛盾。”综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阳运定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博园万达公司对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的赔偿权利。申请再审请求1、申请人按照被关闭的网络订单支付被申请人321.44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按网络合同订单交付合同中申请人所购相同型号的相同数量商品,商品价值2243.52元;2、再审费用以及原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1、淘宝订单截屏,证明申请人在案涉纠纷订单的优惠为支付价款获得,被申请人违约导致申请人有相应经济损失;2、淘宝优惠券订单截屏,证明申请人购买优惠的具体说明。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1、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依据的法定事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即(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淘宝订单截屏”、“淘宝优惠券订单截屏”证明订单的优惠申请人支付了对价,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损失。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证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理由成立的情形,故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申请人再审理由第(二),原审对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所依据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原审中申请人认可如下事实:“订单关闭系由天猫平台操作;买受人货款已退还;申请人一次性购买被申请人德国美利亚硅胶铲子不粘锅黑色8件套16份,实付货款321.44元;店铺公告:由于不知天猫平行优惠原则,导致双十一多个活动优惠平行叠加,产生500多单超低价订单,希望买家退款,将按天猫规则实付款赔付30%并补偿SHE厨具二件套或现金红包30元。商家公告,载明店铺有权对异常订单不发货且不进行赔付;被申请人按照订单实际支付金额30%即96.43元赔付申请人”。合同违约责任中非金钱债务,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包括,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使对方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原审依据上述事实认定买受人价款已被退还,恢复了原状;比较商品价格和交易价格可知,两者差距巨大,(交易价格是商品价格的近七分之一),强制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费用将远远高于交易金额;判决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类似订单500多笔的其他买受人效仿,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发生,判决驳回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关于申请人再审理由第(三),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为小额诉讼案件,原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债务标的履行费用过高”的法律作出解释,相互矛盾,原审诉讼标的为2243.52元,不适用标的履行过高相关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审中再审申请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未提出异议;原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系诉讼程序事项,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与原审以“比较商品价格和交易价格,两者差距巨大,若强制出卖人履行交货义务,继续履行合同费用将远远高于交易金额”认定违约责任,并不矛盾。

综上,申请人阳运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阳运定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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