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凯。

被执行人:黄琪。

被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特6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琪、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0元(含执行费500元),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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