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彭凯。
被执行人:黄琪。
被执行人: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2021)湘1003民特6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琪、湖南新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500元(含执行费500元),或者扣留、提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