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贵利,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告:重庆全视角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员四路,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500108MA5U64XE17。 法定代表人:冉伟。
审理经过
原告王贵利诉被告重庆全视角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贵利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利撤回对被告重庆全视角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贵利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8.00元,由原告王贵利负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安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母林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