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俊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浩,开封市顺河区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玉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俊华诉被告刘玉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王俊华诉称,2018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了装饰板材,货款共计71595元。原告发货时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61595元未支付。后经双方核算并认可,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10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105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10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玉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刘玉柱住所地属开封市龙亭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