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小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李春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郑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爱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1774134Q,住所地宜昌开发区深圳二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治,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高小宁、李春秀、郑胤诉被告湖北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小宁、李春秀、郑胤因对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高劳人仲决字〔2020〕038号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但在此之前,被告安诚公司以同样理由已先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两案应并案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591民初451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