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鲁继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晓,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潍坊星程都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金马路以东创业街以南(东航精密机械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4085409B。 法定代表人:崔书征。 被告:祝云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审理经过
原告鲁继营与被告潍坊星程都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程公司”)、祝云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星程公司、祝云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7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租赁原告所有的房屋,至2019年11月份,被告星程公司尚欠原告房屋租赁费27000元。因被告无力偿还,2019年11月8日,经协商,被告星程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款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于2020年10月31日前还清,被告祝云德作为连带保证人。到期后,原告未收到该欠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星程公司、祝云德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欠款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欠款事项为房屋租赁费,还款金额为27000元,还款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前还清。星程公司应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主动偿还对原告的欠款及利率。祝云德对星程公司应还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未偿还欠款,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欠款还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根据欠款还款协议,星程公司尚欠原告房屋租赁费27000元,应于2020年10月31日还清,但星程公司未能按应当偿还,原告起诉追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星程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但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没有依据,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 关于祝云德的责任,祝云德为涉案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双方并未约定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祝云德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提起诉讼,未超出担保期限,故祝云德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潍坊星程都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鲁继营房屋租赁费27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祝云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星程都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希佳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