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凤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哈文艳,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马宝存,男,1958年11月30日,回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凤英诉被告哈文艳、被告马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原告苏凤英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苏凤英负担,应当退还2150.0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