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东风路延长段河畔茗郡丽苑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仕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飞。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寿德,云南青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宁县平耶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板仑乡弄歪村民委员会岜洪村。
法定代表人:韦明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成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盛华,云南青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省富宁县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富宁县板仑乡弄歪村民委员会那纳村。
法定代表人:宾清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爱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前兴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苏永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嫄。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富那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瑞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嘉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啸,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华超,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富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宁县平耶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富宁县新源矿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富那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判令富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的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26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富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8元、上诉人富宁县平耶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44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