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牛阿,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退休教师,住红河县。

被执行人:毛为吼,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聂牛阿与被执行人毛为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9)云2529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民终7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毛为吼应当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多收的建房费100,900元,并支付鉴定费4000元。因被执行人毛为吼未在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聂牛阿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毛为吼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毛为吼在红河县村委会有一幢住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毛为吼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因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不处置上述房屋。后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案款26,684元,扣除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09元、申请执行费1475元后,其余的执行案款24,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的执行标的80,9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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