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
负责人:方剑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长春。
被执行人:江仁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仁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仁华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11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成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