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 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巴维波,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黄本英,女,汉族,1961年05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9196105xxxxxx,住新县城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本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本英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5800xxxxxx38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78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