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金环,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陈杰鞋业商行,经营场所: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鞋业皮具城第A区二楼2059、2060号。

经营者陈杰,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何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该商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温州市奔仔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新桥街道前花工业区国鼎路2号(第3幢第1层)。

法定代表人陈杰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慧娟、周心云,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邹惠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陈杰鞋业商行、被告温州市奔仔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在此之前,温州市奔仔鞋业有限公司就此劳动争议纠纷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因温州市奔仔鞋业有限公司诉邹惠、武汉市黄陂区陈杰鞋业商行劳动争议一案立案在先,故本院依法将本案与温州市奔仔鞋业有限公司诉邹惠、武汉市黄陂区陈杰鞋业商行“(2020)鄂0116民初7159号”劳动争议纠纷案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邹惠负担,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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