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

法定代表人:覃×,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系该信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

被告:宋×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口县。

被告:王×,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与被告宋×1、宋×2、王×、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交×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3855.5元,由原告交×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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