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威,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9年11月1日被娄底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4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龚赛锋,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4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伟,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抢夺,2013年3月30日被娄底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15日、10月4日分别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十二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贺江海,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2008年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吸食毒品,2020年10月4日被涟源市某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二部刑诉〔202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廖威、龚赛锋的犯罪事实
1、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廖威在涟源市桥头河镇以4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4克给严某伟。
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廖威在桥头河镇四方山村以26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2克给严某伟。
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廖威在桥头河镇温塘村以26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2克给严某伟。
4、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廖威在娄底市娄星区“他她酒店”附近以6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贺江海。
5、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廖威在娄底市娄星区以3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2克给贺江海。
6、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龚赛锋通过微信联系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将收到的钱转给廖威,被告人廖威负责联系上线,进购毒品,负责贩卖,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7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
7、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龚赛锋通过微信联系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将收到的钱转给廖威,被告人廖威负责联系上线,进购毒品,负责贩卖,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7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
8、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龚赛锋通过微信联系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将收到的钱转给廖威,被告人廖威负责联系上线,进购毒品,负责贩卖,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7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
9、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龚赛锋通过微信联系严某伟,将收到的钱转给廖威,被告人廖威负责联系上线,进购毒品,负责贩卖,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娄星区“鲨鱼网咖”以65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严某伟。
10、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龚赛锋通过微信联系外号叫“冰阿几”的男子,将收到的钱转给廖威,被告人廖威负责联系上线,进购毒品,负责贩卖,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695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冰阿几”的男子。
11、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龚赛锋通过微信联系外号叫“锋阿几”的男子,将收到的钱转给廖威,被告人廖威负责联系上线,进购毒品,负责贩卖,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6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锋阿几”的男子。
12、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龚赛锋通过微信联系外号叫“锋阿几”的男子,将收到的钱转给廖威,被告人廖威负责联系上线,进购毒品,负责贩卖,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345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2克给外号叫“锋阿几”的男子。
综上所述,被告人廖威多次贩卖毒品冰毒、麻古4.7克,被告人龚赛锋贩卖毒品冰毒、麻古3.2克。
被告人廖威、龚赛锋分别于2020年10月3日在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南门附近、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865号5楼被涟源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廖威到案后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
二、被告人严某伟的犯罪事实
1、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以500元价格贩卖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
2、2020年3月4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博盛生态园内以760元价格贩卖0.7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
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四方山村以300元价格贩卖0.2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
4、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以260元价格贩卖0.2克毒品冰毒、麻古给严某军。
5、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新大桥附近以700元价格贩卖0.7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
被告人严某伟于2020年10月3日在其位于涟源市桥头河镇三合村的家中被涟源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到案后,严某伟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贺某某。
三、被告人贺江海的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贺江海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博盛生态园内以740元价格贩卖0.7克毒品冰毒、麻古给严某伟。
2、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贺江海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博盛生态园内以200元价格贩卖0.15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李某亮。
被告人贺江海于2020年10月3日在其位于涟源市桥头河镇新长村的家中被涟源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贺江海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某。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照片及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亮、严某军的证言,提取、辨认等笔录及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被告人贺江海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威、龚赛锋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严某伟、贺江海、廖威均有立功表现,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均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廖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龚赛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严某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对被告人贺江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均并处罚金,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廖威、龚赛锋的犯罪事实
(一)单独犯罪
1、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廖威在涟源市桥头河镇以4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4克给严某伟,获利50元。
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廖威在桥头河镇四方山村以26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2克给严某伟。
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廖威在桥头河镇温塘村以26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2克给严某伟。
4、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廖威在娄底市娄星区“他她酒店”附近以6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贺江海。
5、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廖威在娄底市娄星区以3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2克给贺江海。
共同犯罪
2020年上半年,被告人廖威、龚赛锋商定由龚赛锋介绍朋友到廖威处购买毒品,廖威给龚赛锋续交房租及偶尔给龚赛锋一点生活费。后龚赛锋在有人联系其购买毒品时,即将收到的钱转给廖威,由廖威联系上线,进购毒品,负责贩卖,两人互相配合,共同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2日,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联系被告人龚赛锋购买毒品,被告人龚赛锋即联系被告人廖威,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7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
2、2020年9月25日,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联系被告人龚赛锋购买毒品,被告人龚赛锋即联系被告人廖威,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7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
3、2020年9月27日,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联系被告人龚赛锋购买毒品,被告人龚赛锋即联系被告人廖威,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7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兰阿几”的男子。被告人龚赛锋从中获利100元。
4、2020年9月29日,严某伟联系被告人龚赛锋购买毒品,被告人龚赛锋即联系被告人廖威,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娄星区“鲨鱼网咖”以65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严某伟。被告人龚赛锋从中获利50元。
5、2020年9月30日,外号叫“冰阿几”的男子联系被告人龚赛锋购买毒品,被告人龚赛锋即联系被告人廖威,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695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冰阿几”的男子。被告人龚赛锋从中获利95元。
6、2020年9月30日,外号叫“锋阿几”的男子联系被告人龚赛锋购买毒品,被告人龚赛锋即联系被告人廖威,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600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5克给外号叫“锋阿几”的男子。
7、2020年10月2日,外号叫“锋阿几”的男子联系被告人龚赛锋购买毒品,被告人龚赛锋即联系被告人廖威,两人互相配合,在娄底市城区内以345元的价格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0.2克给外号叫“锋阿几”的男子。
综上,被告人廖威多次单独或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共计4.7克,被告人龚赛锋多次共同贩卖毒品冰毒、麻古共计3.2克。
被告人廖威、龚赛锋分别于2020年10月3日在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南门附近、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865号5楼被涟源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廖威、龚赛锋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廖威到案后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
二、被告人严某伟的犯罪事实
1、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以500元价格贩卖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获利50元。
2、2020年3月4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博盛生态园内以760元价格贩卖0.7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获利20元。
3、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四方山村以300元价格贩卖0.2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获利40元。
4、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以260元价格贩卖0.2克毒品冰毒、麻古给严某军。
5、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严某伟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新大桥附近以700元价格贩卖0.7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获利100元。
被告人严某伟于2020年10月3日在其位于涟源市桥头河镇三合村的家中被涟源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严某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贺某某。
三、被告人贺江海的犯罪事实
1、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贺江海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博盛生态园内以740元价格贩卖0.7克毒品冰毒、麻古给严某伟,获利40元。
2、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贺江海在涟源市桥头河镇博盛生态园内以200元价格贩卖0.15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吸毒人员李某亮,获利50元。
被告人贺江海于2020年10月3日在其位于涟源市桥头河镇新长村的家中被涟源市某某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贺江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廖某。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均在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廖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龚赛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严某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贺江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证人李某亮、严某军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照片及转账记录、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的供述与辩解。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贺江海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廖威、龚赛锋均行为积极主动,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均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威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龚某某,被告人严某伟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被告人贺江海协助某某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廖某,均可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威、龚赛锋、严某伟、贺江海均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廖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二、被告人龚赛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严某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3年6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四、被告人贺江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五、追缴被告人廖威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七百一十五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龚赛锋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严某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一十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贺江海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建红
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
人民陪审员 刘花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谭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