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志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杨付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志永与被告杨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志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杨付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孟志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偿还原告工资款4402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天津三星电机项目工地上打工,当时约定每天工资280元,共做工167天,期间支款3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不予支付工资。2016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写有欠款44020元的欠条一份,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工资款,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不支付工资款。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杨付军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8月,孟志永在杨付军承包的天津三星电机项目工地上打工167天。工程结束后,杨付军欠孟志永工资44020元未付。2016年8月3日杨付军就所欠的44020元工资向孟志永出具了欠条一张。上述事实,有孟志永出具的天津三星电机项目工资收款收据即欠条1页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志永与杨付军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孟志永提供劳务后,杨付军应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其拖欠不付的行为不当,应负清偿责任。孟志永提供的杨付军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杨付军欠其工资款44020元的事实,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杨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等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孟志永要求杨付军支付拖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杨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志永劳务费44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元,由杨付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