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XXX。

负责人:庄建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莉,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川磊,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湖南省永顺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分行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211执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陆昕予

审判员纪培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刘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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