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淑荣,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关成玉,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淑荣与被告关成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唐淑荣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淑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淑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淑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