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104。
法定代表人:宋占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志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住所地宝坻区城关镇建设路112号。
负责人:王蓟。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通达京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