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杨伟荣,男,****年**月**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汤长景,男,****年**月**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杨伟荣与被执行人汤长景民间借贷纠纷的(2019)浙1127民初475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长景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伟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汤长景需履行100000元本金及利息1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5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01日向被执行人汤长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汤长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汤长景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汤长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电子商务、金融理财、人民银行、民政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景宁畲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景宁畲族自治县公积金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汤长景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以案进行了冻结,并扣划账户存款余额11370元;被执行人汤长景名下无公积金、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汤长景名下有江淮牌×××牌小汽车,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29日止;查询到被执行人汤长景持有的XXX100%的股权,本院已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冻结,期限至2024年5月11日,本院委托胶州市人民法院前往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实地调查,查询结果为注册登记地无此公司,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处置股权。截至2021年5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370元,未执行到位10063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158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汤长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财产查封、冻结等措施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等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
鉴于被执行人汤长景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汤长景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缴纳。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汤长景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伟荣。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汤长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1127执10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执 行 员 汪 龙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毛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