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原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开原市保安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刚,开原市众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广(系李霞丈夫),男,****年**月**日出生,锡伯族,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开原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被上诉人李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予查清以下事实:李霞在开原市物业管理处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考勤情况等,进一步核实李霞在开原市物业管理处上班期间是否有未上交给开原市物业管理处的业主物业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开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开原市房产物业管理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