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梁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信阳申泰医院(原协和医院)。
地址:信阳市工区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苏全国,医院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丽诉被告信阳申泰医院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梁丽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