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众街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09932545B。
负责人:吴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波,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颜丽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被告颜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收取2173元,由原告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