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王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巷村,身份证号:*。
被告:贺朝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僧楼镇伊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王强诉被告贺朝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六月份,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句原告借款89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出具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后归还了3000元,对于剩余5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无奈只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若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贺朝帆共归还原告王强欠款5900元整,从2021年8月28日前归还原告2950元,2021年9月28日前归还2950元;
二、若被告贺朝帆不能按期履行,原告王强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同时以未还款项为基数,从违约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