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路淮海阳光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87212677K。
负责人:梁卫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硕,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晓,该支行员工。
被告:赵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送达地址)。
被告:徐晓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送达地址)。
被告:赵焱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简称马商行濉溪支行)与被告赵保国、徐晓莉、赵焱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商行濉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硕、张冬晓,被告赵保国、徐晓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焱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商行濉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赵保国、徐晓莉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含罚息)26359.09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赵焱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赵保国、徐晓莉辩称: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争取6月底之前还款10万到13万,余款和原告协商分期支付。
赵焱焱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一、2019年3月29日,赵保国、徐晓莉与马商行濉溪支行签订“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3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单笔借款期限小于等于12个月,单笔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7.2%;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逾期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人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立即归还借款本息、解除合同等;徐晓莉在上述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名、捺印;赵焱焱作为保证人在上述合同签名,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全部债务履行届满后两年止;
二、后马商行濉溪支行向赵保国放款30万元,借据信息,记载:发放日期为2020年4月2日,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4月2日,利率种类为年利率,贷款利率7.2%,逾期利率10.8%等;
三、赵保国、徐晓莉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截至2021年5月20日,赵保国、徐晓莉共下欠马商行濉溪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6359.06元(包括罚息、复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赵保国、徐晓莉未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马商行请求赵保国偿还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要求赵焱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赵保国、徐晓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6359.06元(包括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及按借款合同约定至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二、赵焱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赵保国、徐晓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5元,减半收取3097.5元,由赵保国、徐晓莉、赵焱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