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常雄,男,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日喀则市。 被申请人:郑本全,男,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日喀则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常雄与被申请人郑本全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2018)藏0235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郑本全在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郑常雄69000元的劳务费,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请求情况
被申请人郑本全在201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申请人郑常雄与被申请人郑本全之间是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为被申请人是受了四川省泰坤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找申请人郑常雄做工。经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和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8)藏0235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508元,由申请人郑常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米玛次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多吉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