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毛松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北贾岗村北关区*号。

申请执行人:张成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赵康镇绍平村东街*号。

申请执行人:张青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赵康镇绍平村东街*号。

申请执行人:毛怡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北贾岗村北关区*号。

申请执行人:毛毅恒,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北贾岗村北关区*号。

被执行人:崔建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松峰、张成福、张青竹、毛怡洁、毛恒毅与被执行人崔建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崔建波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吉06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项中第二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建波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被执行人崔建波进行了传统查控,分别于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崔建波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7月14日前往吉林省梅河监狱对被执行人崔建波进行了询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建波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建波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松峰、张成福、张青竹、毛怡洁、毛恒毅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吉06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毛松峰、张成福、张青竹、毛怡洁、毛恒毅发现被执行人崔建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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