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执行人:龙云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苍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龙云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龙云朋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48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袁毅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王纪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