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系王金红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太湖县享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吴文胜。
审理经过
原告王金红与被告太湖县享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金红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金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由王金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