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9团3连退休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9团腾飞里*栋*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9团乐园里*栋*单元*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蓉(杨洪国之妻),****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29团乐园里20栋1单元102室。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斌,新疆车排子垦区三元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腾丽丽因与被上诉人杨洪国、陈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7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杨洪国、陈小蓉自愿共同偿还上诉人腾丽丽借款本息合计455,625元。此款被上诉人杨洪国、陈小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上诉人腾丽丽偿还255,625元。余款200,000元被上诉人杨洪国、陈小蓉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上诉人腾丽丽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争执。

一审法院认为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067元由上诉人腾丽丽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16元(上诉人腾丽丽已预交),减半收取1058元,由上诉人腾丽丽承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永魁

审 判 员 张 悦

审 判 员 徐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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