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499106145K(1-1)。
法定代表人:贾云贵,董事长。
被告: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民族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056028678F。
法定代表人:龚丽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龚丽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向丽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融水县龚氏装饰装潢材料连锁有限公司、龚丽萍、向丽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向丽鲜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丽鲜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