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士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曲照全,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曲全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士荣与被执行人曲照全、曲全智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27,750.03万元,执行费320.00元。经查,本案在首执阶段二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8,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曲照全车辆一台,所得拍卖款16,6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6,280.00元,支付执行费320.00元。经网络对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保险理财产品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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