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谢玉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谢玉建因王少国名下的“桂北渔61388”渔船已被本院依法拍卖,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本院(2020)桂7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享有的船员工资20万元和诉讼费2150元的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本院(2020)桂7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2020)桂72执30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证实其享有的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拍卖“桂北渔61388”渔船的拍卖公告载明与“桂北渔61388”渔船有关的海事债权应在2021年3月8日18:00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现申请人谢玉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债权登记申请,未超过申请时限。本院(2020)桂7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人谢玉建受雇到“桂北渔61388”渔船上工作,并判决王少国、叶秀本共同向谢玉建支付船员工资2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王少国和叶秀本共同负担等,据此,本院确认该债权系与“桂北渔61388”渔船相关的海事债权,申请人谢玉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所规定的债权登记条件,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谢玉建的债权登记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谢玉建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黔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 媚 书 记 员 潘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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