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内蒙古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原告: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希办新华社区友成尚都小区C4号楼0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0585173184J。
法定代表人:赵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成年人。
审理经过
原告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锡林郭勒盟友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