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款,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515室。 法定代表人:程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枢玙,重庆钜沃(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魏恺与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恺撤回对被告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魏恺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良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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