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交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海滨大道中133号中交卧龙轩10号11号楼2座二层物业管理用房。 法定代表人:于合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森,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华女,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何立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被告:郭英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交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诉被告何立波、郭英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交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交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交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晓君 人民陪审员 许剑飞 人民陪审员 董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