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英,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唐国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雇工,住辽宁省长海县。 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子。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国江、第三人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盘碾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长海美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国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建 审判员 胡銮 审判员 张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