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周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余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余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文、余莉、余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